缔约方 量化的限制或减少排放的承诺
(基准年或基准期百分比)
澳大利亚108
奥地利92
比利时92
保加利亚*92
加拿大94
克罗地亚*95
捷克共和国*95
丹麦92
爱沙尼亚*92
欧洲共同体92
芬兰92
法国92
德国92
希腊92
匈牙利*94
冰岛110
爱尔兰92
意大利92
日本94
拉脱维亚*92
列支敦士登92
立陶宛*92
卢森堡92
摩纳哥92
荷兰92
新西兰100
挪威101
波兰?94
葡萄牙92
罗马尼亚*92
俄罗斯联邦*100
斯洛伐克*92
斯洛文尼亚*92
西班牙92
瑞典92
瑞士92
乌克兰*100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92
美利坚合众国93
注:*正在向市场经济过渡的国家。
缔约方会议通过的决定
第1/CP.3号决定通过《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
缔约方会议,在第一届会议上审评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四条第2款(a)项和(b)项,得出结论认为这些款项是不充足的,回顾其第1/CP.1号决定,题为“柏林授权:审查《公约》第四条第2款(a)项是否充足,包括关于议定书的提案和关于后续行动的决定”,其中一致同意开始一个进程以使缔约方会议能够为2000年以后的阶段采取适当行动,包括由缔约方会议第三届会议通过一项议定书或另一种法律文书,
进一步回顾这一进程的目的是加强《公约》第四条第2款(a)项和(b)项中的承诺,促使附件一所列发达国家/其他缔约方制定政策和措施,以及为《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其温室气体各种源的人为排放和各种汇的清除,订定在规定期限内如2005、2010和2020年的量化的限制和减少指标,
还忆及,根据柏林授权,这一进程将不为未列入附件一的缔约方引进任何新承诺,但重申第四条第1款中的现有承诺,并继续推进这些承诺的履行以求实现可持续发展,同时考虑到第四条第3款、第5款和第7款,
注意到柏林特设小组第八届会议的各份报告①,
注:①FCCC/AGBM/1995/2and 7 and Corr.1;FCCC/AGBM/1996/5,8,and 11;FCCC/AGBM/1997/3,3/Add.1 and Corr.1,5,8,and 8/Add.1.
赞赏地审议了柏林授权特设小组主席提出的报告,
赞赏地注意到全体委员会主席关于委员会工作结果的报告,
承认需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早日生效作出筹备,
意识到宜及时开始工作为将在阿根廷布宜诺斯艾利斯举行缔约方会议第四届会议取得成功结果铺平道路,
1.决定通过本决定所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
2.请联合国秘书长担任《议定书》的保存人,并自1998年3月16日至1999年3月15日将《议定书》在纽约开放供签署;
3.请《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所有缔约方于1998年3月16日或在该日之后尽早签署《议定书》,并尽快酌情交存批准、接受或核可文书或加入书;
4.又请尚未成为《公约》缔约方的国家不加拖延地酌情批准或加入《公约》,以便能成为《议定书》缔约方;
5.请附属科技咨询主席和附属履行机构主席,考虑到核可的1998~1999年两年期方案预算和与秘书处工作有关的方案②,就为供缔约方会议第四届会议审议下列事项而所需的筹备工作给予秘书处指导,和酌情向各自附属机构分配关于这些事项的工作:
注:②FCCC/CP/1997/INF.1.
(a)就与农业土壤和土地利用变化和林业类方面温室气体源的排放和汇的清除的变化有关的哪些额外的因人引起的活动应如何记入按《议定书》第三条第4款规定的《公约》附件一所列《协定书》缔约方的分配数量或从中减去一事确定模式、规则和指南;
(b)依《议定书》第十七条尤其是为排放贸易的核查、报告和责任规定相关原则、模式、规则和指南;
(c)如《议定书》第六条所规定,为《公约》附件一所列任何《议定书》缔约方向任何其他这类缔约方转让或从它们获得由旨在减少任何经济部门温室气体源人为排放或增强温室气体汇的人为清除的项目产生的任何排放减少单位制订指南;
(d)考虑和酌情采取关于适当方法的行动以处理个别项目对《议定书》附件B所列缔约方承诺期排放会有重大影响的情形;
(e)分析《议定书》第十二条第10款的影响;
6.请附属科技咨询机构主席和附属履行机构主席向这两个机构的第八届会议提出一项关于其筹备工作分工的联合提案,以使《议定书》生效之后作为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一届缔约方会议能够完成《议定书》为其规定的任务。
1997年12月11日
第12次全体会议
第2/CP.3号决定与京都议定书有关的方法问题
缔约方会议,回顾其第4/CP.1号和第9/CP.2号决定,核准附属科技咨询机构第四届会议的有关结论①,
注:①FCCC/SBSTA/1996/20.paras.30 and 54.
1.重申缔约方应该使用1996年修订的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的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来估计和报告《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温室气体的各种源的人为排放和各种汇的清除;
2.申明在有数据可得的情况下应该估计氢氟碳化物、全氟化碳和六氟化硫的实际排放量,并用于报告排放量。缔约方应该尽一切努力来发展必要的数据来源;
3.重申缔约方使用的全球升温潜能值,应该是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在其第二次评估报告中根据100年时间范围内温室气体的影响提出的那些潜能值(“1995年气专委全球升温潜能值”),同时考虑到全球升温潜能值估计中涉及到的固有的复杂的不确定因素。此外,仅为了参考的目的,缔约方还可以采用第二次评估报告中提供的另一种时间范围;
4.回顾按照1996年修订的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的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根据出售给从事国际运输的船舶或飞机的燃料计算的排放量不应该列入国家总数,而应该单独予以报告,并敦促附属科技咨询机构进一步考虑将这些排放量列入缔约方总的温室气体清单;
5.决定根据《联合国宪章》进行的多边活动所产生的排放量不应列入国家总数,而应该单独予以报告。与其他活动有关的排放量应列入一个或多个有关缔约方的国家排放量总数。
1997年12月11日
第12次全体会议
第3/CP.3号决定《公约》第四条第8款和第9款的履行情况
缔约方会议,注意到《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四条第8和第9款的规定,又注意到《公约》第三条和“柏林授权”第1段(b)项中的规定①,
注:①Decision 1/CP.1.
1.请附属履行机构在其第八届会议上开始一个进程来查明和确定需要采取哪些行动,以满足第四条第8和第9款所指的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因气候变化的不利影响和/或执行应变措施造成的影响而产生的特定需要。须审议的问题中应包括与供资、保险和技术转让相关的行动;
2.又请附属履行机构向第四届缔约方会议报告这一进程的结果;
3.请缔约方会议在第四届会议上参照这一进程的结论和建议作出关于所需行动的决定。
1997年12月11日
第12次全体会议
第三届缔约方会议的报告
表:附件一缔约方1990年二氧化碳排放总量,为了《京都议定书》第二十五条的目的而列出①
缔约方 排放量(千兆克) 百分比
澳大利亚 288,965 2.1
奥地利 59,200 0.4
比利时 113,405 0.8
保加利亚 82,990 0.6
加拿大 457,441 3.3
捷克共和国 169,514 1.2
丹麦 52,100 0.4
爱沙尼亚 37,797 0.3
芬兰 53,900 0.4
法国 366,536 2.7
德国 1,012,443 7.4
希腊 82,100 0.6
匈牙利 71,673 0.5
冰岛 2,172 0.0
爱尔兰 30,719 0.2
意大利 428,941 3.1
日本 1,173,360 8.5
拉脱维亚 22,976 0.2
列支敦士登 208 0.0
卢森堡 11,343 0.1
摩纳哥 71 0.0
荷兰 167,600 1.2
新西兰 25,530 0.2
挪威 35,533 0.3
波兰 414,930 3.0
葡萄牙 42,148 0.3
罗马尼亚 71,103 1.2
俄罗斯联邦 2,388,720 17.4
斯洛伐克 58,278 0.4
西班牙 260,654 1.9
瑞典 61,256 0.4
瑞士 43,600 0.3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584,078 4.3
美利坚合众国 4,957,022 36.1
合计 13,728,306 100.0
①表中数据系根据已于1997年12月11日或该日之前提交首次国家信息通报
的34个附件一缔约方提供的信息,这些信息已由秘书处汇编在几份文件内(A/AC.
237/81;FCCC/CP/1996/12/Add.2和FCCC/SB/1997/6)。有些信息通报中列有土地利用变化和林业产生的源的排放和汇的清除数据,但由于使用的报告方式各不相同,这些数据因此未予包括在内。
本文标题:《京都议定书》全文(6)
手机页面:http://m.dljs.net/dlkp/huanbao/13357.html
本文地址:http://www.dljs.net/dlkp/huanbao/1335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