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本,乡村是相对于城市的地域概念,是指以从事农林牧渔业为主要经济活动,相对独立的、具有特定的社会和自然景观特点的地区综合体,又称为“农山渔村”,或者“农村”。乡村不仅仅是农林牧渔业经营主体及当地居民生产生活的场所,同时具有水源涵养、自然保护、文化传承等多种功能。
20世纪50年代中期,日本进入经济高速增长期,相对于农业生产技术的快速进步,食品需求呈现低速增长,国内食品供应需求弹性逐渐减弱,农业收入和农业资源报酬率呈现出下降趋势,城乡居民收入差距逐步扩大、农业人口快速向非农产业转移、乡村生态环境破坏日趋严重、进口农产品对其国内农业冲击加大、地方政府财政收入持续减少。在此背景下,1961年日本实施《农业基本法》,围绕解决城乡发展不均衡这一长期目标,统筹各方诉求,采取了完善相关立法、体制机制和政策工具,以及扩宽农民增收渠道、改善乡村生活环境和提升乡村福祉水平等措施,形成了符合小农生产结构特点的乡村振兴政策体系,实现了缩小城乡差距的政策目标。其措施主要有:
一是立法先行,明确中长期发展目标。1961年,日本实施《农业基本法》,提出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政策目标,随后修订和颁布了6部相关法律法规。他们将人口密度低、交通不便的山村、离岛等地理区位劣势地区划定为财政重点扶持区域,划定判断依据与实施措施,为长期稳定地推动乡村振兴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
二是规划配套,构建体制化运行模式。为配合乡村振兴政策顺利实施,日本在其农林水产省内增设了“农村振兴局”,将农林水产省内原有的结构调整局和国土交通省下属的地方振兴局的职能并入该局。同时在省级地方农业局设立了农业振兴科,协调民间团体和农业协同组合、森林协同组合、渔业协同组合等农村合作组织参与乡村振兴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工作,并建立了相关中央机关作为成员单位的乡村振兴联席会议机制。
三是以农为本,健全政策实施机制。为提升乡村振兴政策执行效率,日本支持农民自发成立各种形式的合作组织,并将其作为落实政策的重要抓手。同时放宽农民合作组织的业务范围,允许开办医院、养老院等设施,提升农村福利水平;扶持合作组织负责人参与地方农业农村规划设计、实施;委托农民合作组织帮助成员申请项目、代理征信、核准政策资金发放情况等政府职能;等。
四是加大资金保障力度,完善政策性支农体系。为保障乡村振兴政策有效落地,日本政府采取了财政补贴、税收优惠和金融扶持相结合的方式,加大了资金保障力度。加大对地理区位劣势地区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提升农村福利水平的财政资金投入;减免农业企业的税收负担;完善政策性金融体系,满足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机具购置等方面的中长期资金需求。
五是保障收入,拓宽农民增收渠道。日本通过发展新产业、新业态来促进农民增收。发挥农业的多功能性,促进环境友好型农业发展,增加农民经营性收入;促进乡村非农产业、乡村旅游产业发展,增加农民工资性收入;在地理区位劣势地区发放直接补贴,增加农民转移性收入。
本文标题:日本乡村振兴的实践与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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