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是河水的通道,也是渄泄洪水的通道。从防洪角度而言,河道的过水断面大小,河岸堤防状况好坏,河流是否通畅,直接关系到排泄洪水的能力,以及能否减少山洪灾害损失。随着农村经济不断发展,山区百姓也在不断改变自己的衣食住行条件,不少群众与部门只顾发展经济、贪图方便,不经水行政主管部门与国土部门批准,将房屋或小企业厂房随意修建在溪河边,甚至占河修房。将乡、村公路及机耕道也修建在溪河边,乱架桥梁、拱涵。在溪河上乱建、乱采、乱挖砂石、乱倾倒建筑与生活垃圾等“四乱”现象相当严重。另外,对大片森林与荒山全垦全造、乱开垦荒地等活动,导致水土流失严重,造成下游河道严重堵塞,抬高上游地下水位,诱导山坡滑坡、泥石流的发生,也使河床抬高,洪水漫堤,溪河两岸泛滥成灾,家田、道路、房屋等被毁,给下游群众造成灾难。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就河道的治理与防护,制订了比较详细全面的规定,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我们应该学法、守法、遵法,全民动员,自觉地保护好河道,确保河道行洪通畅,保护好河岸水土资源,增加植被,涵养水源,防止水土流失,最大限度地降低山洪灾害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建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建设项目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将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机关。条例重申,不得缩窄行洪通道;城镇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滩地;加强河道滩地、堤防和河岸的水土保持,防止水土流失、河道淤积。在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山区河道有山体滑坡、崩岸、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河段,河道主管机关应当会同地质、交通等部门加强监测。在上述河段,禁止从事开山采石、采矿、开荒等危及山体稳定的活动。
因此,必须加强河道管理,保护河势稳定和行洪通畅,依法治水,减少人类活动对生态水环境的破坏,积极开展水土保持,大力开展植树造林,退耕还林,不断扩大森林覆盖面,增加植被,清除产生水土流失的根源。
本文标题:为何说管理好河道是防御山洪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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