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环保产业技术落后。世界上工业化国家的环保产业以其高科技为主要特征,依据环保产业的技术优质,使环境与生态质量的提高与经济发展相得益彰。随着核电站泄漏,臭氧层的损坏及酸雨、气候变化等一系列环境问题被人类所广泛认识,一些有远见的国家,跨国企业投入大量资金,用于环保产业的发展,如德国的脱硫脱氧技术,美国和欧洲的核环保设施,环保汽车等均领先于世界水平,而我国的环保产业,无论其产品生产还是环保技术研制开发,多以中间适用或以常规技术为主,工艺落后,自动化程度低,规模也上不去。澜沧江区域的环保产业大体上也是这样一个水平,尽管适用技术和常规技术仍有其一定适应范围,但长期以此为主,则是产业技术落后的体现,对环境保护不利。
(4) 缺乏一套完善的区域环保法律体系,环保执法力度太弱。除了现有的一些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外,区域内至今还无一部能适用于整个区域的环保法,能够规范区域内的环境行为。再一就是没有意识到依法保护环境的重要性。一些地方政府部门环保执法的力度太弱,执法薄弱,执法手段不够有力,使现有的法律也没有起到应有的管理作用。
(5) 环保政策体系不配套,管理体制不健全。现行的环保政策很难对不同行业、不同系统、不同部门环保的行为起到时整体制约和引导作用,因而往往导致某一方面的畸形发展。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的政策往往不一定有利于环境保护,甚至是对环境的破坏;缺乏大力保护环境的措施,这些都不利于区域的可持续发展。另外,管理体制不健全,特别是县级政府缺少有力的环境保护力量,因体制的变化,管理能力不适应于发展中的环境管理问题,造成失控,引起局部地区特别是城镇地区环境污染严重。
此外,环境保护机构权力弱小,地位卑微,环境保护资金投入不足,也是制约环保建设的重要因素。
三、加强澜沧江—湄公河次区域环保建设的对策思考
针对以上制约环保建设的因素,我们认为应重视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加强和改善宣传教育,提高人们的环保意识。环境保护问题的解决,同其他社会问题一样,最终取决于国民的环保意识。因为一切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的发生,都是人们缺乏环保意识与环保无序行为的结果。要从根本上改善环境,防止环境的恶化,就必须加强对国民的环保宣传与教育,提高国民的环保意识,使环境保护呈现出群策群力的局面;另外,应举办各种环保展览会,以通俗易懂的方式向人们广泛宣传环境恶化给人类带来的各种危害,强调环境的重要性,不断提高国民对环境保护的认识。
2、建立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机制,制定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环保政策。环境与经济、社会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孤立地只考虑经济或环境问题,都不利于环保建设。对环保建设,应建立环境与发展的综合决策机制,正如《21世纪议程》中所提出的,要“确保在各级决策和所有部门中将经济、社会和环境考虑结合起来",并"通过适当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执行机制,来促进国家、州(省)和地方各级的环境与发展政策的结合”;江泽民总书记在1997年以来召开的数次中共中央人口、资源与环境座谈会上也曾多次强调,要“建立有效的环境管理程序,使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科学化、规范化”,“建立和完善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制度”。这一决策机制要求改变通常那种从“末端治理”为主的项目评价体系,要从源头控制住环境问题的产生。首先要坚持城镇污染治理与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一起抓,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开发中保护的原则。其次要建立以经济手段为主的环保法规体系,逐步改变以行政命令手段为主的行政干预手段。因为后者只能短期内有效,要想长期解决数量大且对市场价格十分敏感的乡镇企业污染的管理问题,必须依赖于市场机制。再次应实行污染高额收费制度,促进污染的治理。排污收费往往大大小于治理污染的成本这就使污染企业宁肯缴纳超标排污费也不愿投资进行污染治理,把缴纳超标费用作为向社会排污的"通行证";最后,区域内各级政府在财政、金融、信贷等方面应给予环保企业以支持,要逐步扩大政府在环保领域里的公共项目投资,促进环保产业尽快形成经济规模优势。
3、加快对区域内乡镇企业产业的升级和技术改造,制定优惠政策,鼓励科技创新。尽管乡镇企业的低成本运营方式在目前当地的经济的发展中有其作用,但这种经营方式对环境破坏是深远的,是一种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因此,加快乡镇企业的产业升级和技术改造步伐,这不但是乡镇企业创业的需要,也是保护环境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另外环保产业作为高新技术产业,它对技术有着极高的依赖性,可以说,技术创新是环保产业发展的生命线。由于环保市场规则尚不完善,环保企业多以中小企业和乡镇企业为主,因而很难表现环保产业的高新技术特点。为支持区域内环保产业发展,各级别政府可设立环保基金,由环保投资公司进行资本运作。同时应制定优惠政策,加大科研投入,把环保科研与环保产业结合,让高科技也为环保建设服务。
4、加强区域环保立法,健全法制管理机制,强化环境管理。实践表明:在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环境投入有限的情况下,健全法制管理机制依法强化管理是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一项有效的手段。其一、应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的立法,严格依法办事,尽量减少对生态环境的损害。首先要建立健全环保资法律体系,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其次要健全执法机构,壮大执法队伍,作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规范执法程序,明确管辖权限;再次,应赋予环保执法主体相应的权力,赋予相应的强制执法手段,如查封、冻结、没收、强制关闭、拆除等,而目前的法律法规在这方面近乎空白,导致环保执法的软弱性、不彻底性。其二、应加强有关生态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旅游者和当地居民的法律意识。由于各级政府和社会公众对于环境资源保护的重要性还缺乏足够的认识,有必要通过广泛的宣传教育,要让国民充分认识到人与自然、人与生物、人与环境的关系,自觉遵守、自觉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使各级政府和社会公众充分认识到资源的开发与环境保护相协调才能有效推动经济发展,真正作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再次,应坚持效益分析原则。针对当前只注重眼前利益而不顾长远利益,只注重局部利益而不顾全体利益的短期行为。开发环境时,应注意衡量利益得失,对环境的开发,一但开发就会对区内的生态环境造成毁灭性的打击,虽然这种开发可能会带来巨大的短期经济利益,但是不利于区内的环保建设的话,此时也要坚决制止开发。
总之,保护环境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可持续发展是世界各国共同追求的目标,环保建设又是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物质技术保障,是提高经济增长质量,福蒙子孙后代,推动社会进步的战略措施,尤其是在当前西部大开发和我省战略目标的实施过程中,应当把环保建设放在首位,这是已为环保实践证明了的真理。
本文标题:加强澜沧江--湄公河次区域环保建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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