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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中学一级教师资格条件(试行)

时间:2010-01-30 17:41 来源:地理教师网 作者:云中雪 责任编辑:地理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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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评定标准
  中学一级教师须具有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能胜任初中或高中循环教学,掌握教育教学的基本功,能运用现代化的教学手段,教学效果良好;积极实施素质教育,所教班级形成较好的班风、学风,学生在各方面得到较全面的发展;努力学习新知识、新技能,积极参与教研活动,勇于承担教学公开课,并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任务;写出理论联系实际、具有一定水平的论文,是学校的积极分子。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普通中学、职业中学、盲聋哑学校中学部、工读学校、成人中等教育机构,以及省、市、县教研室、电化教育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在职在岗并取得中学教师资格证书的中学教师、教研员和电教教师。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教育思想端正,师德良好,敬业爱岗,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严于律己,品德言行堪为学生表率,关心、爱护学生,教书育人,团结协作,服从组织安排,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全力做好本职工作。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教师职业道德考评合格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延迟1年申报;年度考核、工作质量与职业道德评估不合格者,延期2年申报;受警告以上处分,没有解除处分者不得申报,受到不能解除处分的人员延迟3年申报;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迟2年申报。
    (二)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硕士学位后,取得中学二级教师资格,并受聘中学二级教师职务2年以上。
  (二)获大专以上学历后,取得中学二级教师资格,受聘中学二级教师职务4年以上。
  (三)确有真才实学,教育教学业绩显著,贡献突出,未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取得中学二级教师资格后,受聘中学二级教师职务2年以上者,任现职期间,如其业绩条件与论文、论著条件符合第七条要求,则可破格申报。
  三、外语条件
  除符合免试条件的外,均须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考试成绩作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参考条件。
  第四条 专业技术工作质量(能力、水平)条件
  一、教学质量要求。教学质量考评良好以上。
  二、教学工作量要求。平均周课时数:专任教师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工作量,班主任6节以上,学校中层干部4节以上,校级领导2节以上;教研员、电教教师须有计划地深入学校调查研究、指导教学,每年不少于:县级100天(或市级70天、省级40天),每年听课、评课不少于40节(提供基层证明材料)。
  三、能运用普通话进行教学,进行过学科小循环教学,或担任初三或高三年级的教学2年以上;教研员、电教教师须承担县级以上教育教学课题的研究试验工作。
  四、每年承担一次科组或级组公开课的教学;教研员、电教教师每年须给教师上公开课(附有关证明材料)。
  五、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校级以上教育教学研究课题;教研员须推广具有实效的教研成果。
  第五条 业绩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教育教学效果好。(一)积极实施素质教育,在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方面取得一定的成绩;(二)教育效果比较显著,所教班级形成较好的班风、学风,教书育人效果良好;(三)教学效果比较显著,学生成绩有明显提高。能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进行教学,自己制作课件。所辅导的学生在参加县(区)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各类竞赛中获二等以上奖励或教师本人在县(区)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各类竞赛中获奖。
  二、教研员开展教研活动取得一定成绩,指导当地教学取得一定成效。开展县级以上教育教学课题研究试验取得明显成果。
  三、电教教师开展电化教学活动取得一定成绩,指导当地电化教学取得一定成效。协助编写电教培训教材和培训电教教师取得一定成果。
  四、教学质量评估为优秀。
  第六条 论文、论著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与撰写教育教学论著1部以上(本人撰写1万字以上)。
  二、在市级以上刊物发表教育教学论文(或在市级以上教研会议宣读)1篇以上(独撰或第一作者)。
  乡镇(不含城关镇)中学教师申报中学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可提交独立撰写的教育教学经验总结一篇以上(二千字以上)。
  第七条 破格条件
  一、业绩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
  (一)教育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教研)成绩显著,在所在县范围内有较大影响,被评为县级以上学科带头人或获市(厅)级以上荣誉称号。
  (二)教学(教研)成果突出,获县级奖励;或获设区市教育主管部门主办的设区市级各科教研会一等奖。
  二、论文、论著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教育教学论著(作者之一,或本人撰写不少于3万字);
  (二)在设区市级以上刊物发表教育教学论文3篇以上(独撰或第一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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