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重度残疾人发放护理补贴实施方案
为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权益,加快改善全省重度残疾人生活状况,根据省委省政府为民办实事有关要求,为落实好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项目,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为全省12万名重度残疾人发放护理补贴。
二、补贴范围
同时具备以下两项条件的重度残疾人应享受护理补贴:
(一)具有甘肃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二)残疾程度为一级的智力、精神、肢体、视力(含最重类别为以上四种的多重)残疾人;残疾程度为二级的智力、精神(含最重类别为智力、精神残疾的多重)残疾人。
三、补贴对象确定程序
(一)村(居)委会初审。由本人或法定监护人向户籍所在社区、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甘肃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审批表》(见附件);由村(居)委会对申请人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将调查核实的相关情况在村(居)委会进行不少于7天的公示,村(居)民无异议后,连同申请人户籍证明(复印件)、残疾人证(复印件)上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对个别信息闭塞、行为不能自主的对象,村(居)委会要主动帮助做好申请工作。
(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完成审核工作,并在《甘肃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审核合格的将有关证明材料一并报县市区残联审批,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三)县市区残联审批。县市区残联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调查和审批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在《甘肃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汇总成册报同级财政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并告知原因。
四、补贴标准及资金筹措
每人每月100元,其中省财政补贴80元,县市区财政补贴20元。有条件的地方可提高补贴标准。
共安排补贴资金1.44亿元,其中:中央专项补助800万元,省级财政承担1.072亿元,县级财政承担2880万元。
五、保障措施
(一)明确职责分工。在省政府领导下,省残联、省财政厅负责补贴任务及资金的安排下达,组织实施和指导检查全省补贴政策的落实。市州及县市区政府负责具体实施工作,落实配套资金。县市区残联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补贴对象审核及补贴资金发放。各级审计、监察等部门,在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二)严格实施程序。3月底前,省残联依据各地实名制统计等情况,提出各县市区重度残疾人补贴人数分配意见;省财政厅依据省残联提供的补贴人数,审核拨付省级补贴资金。4—5月份,县市区完成补贴对象的筛选、审核、确定及配套资金的落实,6月份完成补贴对象登记造册及补贴发放,8月底前将补贴发放凭据(县财政拨款文件及乡镇财政所发放流水单)复印件及工作总结上报省残联,同时将发放名单录入本级政府电子信息系统,以便抽查。
(三)确保发放到位。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通过金融系统发放,其中:农村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通过惠农“一折统”发放;城镇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由社会金融机构发放。发放机构在凭证摘要栏目中明确出现“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字样。
(四)严肃工作纪律。补贴发放要坚持公开透明,自觉接受群众监督。补贴资金实行专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对出现瞒报虚报、冒领、贪污、挤占、挪用、截留补贴资金等违规违纪问题的要进行问责,情节严重的要依法送交司法机关查处。
六、责任落实
牵头单位:省残联。
协办单位:省财政厅。
实施单位:市州及县市区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