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实施方案
一、项目背景
为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和省委、省政府安排部署,结合经济发展、物价变动等因素,在连续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基础上,2015年我省将继续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
二、实施对象
2014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的人员以及2014年12月31日前已纳入企业养老保险管理并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五七工、家属工”等计划外用工人员,其中不含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
三、目标任务
从2015年1月1日起,调整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月人均增加206元,调整后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平均水平达到2168元/月。
四、资金筹措
2015年调整养老金约需资金25.71亿元,中央财政补助10亿元,其余由我省养老保险基金统筹调剂解决。
五、工作进度
1月,做好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前期测算工作。
2月,省人社厅与省财政厅沟通协调,制定调整方案,上报人社部、财政部审批,并积极筹集资金。
3月,按照人社部、财政部批准调整幅度及要求,完善方案,报省政府审定后执行。
4月,各级社保经办机构按通知要求做好调整工作,确保4月底前发放到位。
六、工作责任
牵头单位:省人社厅。
协作单位:省财政厅。
实施单位:各市州及县市区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