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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助待岗人员事项会议纪要

时间:2012-03-04 09:10 来源:未知 作者:地理教师 责任编辑:地理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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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代区长的委托,区政府副区长宋树强主持召开会议,研究了区国资局管理部分自收自支人员和年乡镇机构改革待岗部分自收自支人员移交区社保局发放养老金和生活补助费有关事宜。现将会议决定事项纪要如下:

一、关于将国资局管理的部分自收自支人员移交社保局发放养老金事宜

年区直机构改革后,被撤销的物资局、商业局、二轻局、黄金局、煤炭局、乡企局和粮食总公司,共有19名自收自支事业人员移交区国资公司,由区国资局管理。截止目前,已有4人调离,还有15人。因上述单位原有资产基本都进行了变现,区国资局也无收费、创收来源,为上述人员支付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日益困难。

为保证上述人员待遇不变,减轻区国资局开支压力,经会议研究决定:一是将目前已办理假退手续的人员,按政纪字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移交区社保局发放养老金;二是参照政纪字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至年底,将男年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或工龄满25年人员,办理假退手续,移交区社保局发放养老金。上述人员的医疗保险参照政纪字号文件办理。

二、关于将年乡镇机构改革待岗的部分自收自支人员移交社保局发放生活补助费事宜

年乡镇机构改革后,我区共有26名事业人员(其中自收自支人员15人)待岗,年有6人(其中自收自支人员3人)通过竞聘上岗。截止到目前,还有上述待岗自收自支人员12人。年乡镇机构改革时,对这部分人员发三年(-年)工资,从年开始由乡镇发放相当于本人月工资80%的生活补助,按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直至法定退休年龄时移交区社保局发放养老金。随着乡镇财政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乡镇已无收费、创收来源,自收自支人员生活补助费发放日益困难。

为尽可能减轻乡镇负担,经会议研究决定:将年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或工龄满25年的上述待岗自收自支人员(截至年底前有5人、年底前有2人),参照政纪字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移交区社保局发放生活补助费;参照政纪字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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