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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科技进步考核工作通知

时间:2012-03-17 13:49 来源:未知 作者:地理教师 责任编辑:地理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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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科技部《关于开展年全国县(市)科技进步考核的通知》(国科发农号)精神,国家科技部今年将对市及所属县(区)进行两年一次的科技进步工作进行考核。按照考核要求,由省科技厅评估推荐,参加“全国科技进步工作先进市(县、区)和先进城市”评选工作。

为巩固我市连续4次获得“全国科技进步工作先进城市”的显著成绩,争取第5次获此殊荣,市直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全国县(市)科技进步考核工作,通力协作,各司其责,确保考核迎检工作顺利开展。各县(区)要加强对科技进步考核工作的领导,以此次考核为契机,努力争创全国科技进步工作先进市(县、区)。为保障考核工作按时保质完成,各相关单位要加强协调与配合,认真完成此次科技进步考核材料的统计、收集和上报工作,确保证明材料真实、统计数据准确,材料装订规范。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内容

1、市、县(区)党委和政府对科技进步工作的重视和领导情况;

2、科技管理部门机构建设与履行职能情况;

3、科技投入与产出情况;

4、科技政策与法规的执行情况;

5、科技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情况等内容。

二、任务分工

各有关单位应加强协调与沟通,通力配合,认真填报我市《城市科技进步状况申报表》中的指标数据,收集证明材料,具体任务分工:

1、市科技局:

(1)牵头组织市科技进步考核整体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完成考核指标填报和证明材料的收集汇总;负责审核指标数据并填报《城市科技进步状况申报表》;负责考核系统数据录入与统计上报。

(2)负责指导市辖4县5区做好科技进步考核工作并组织召开全市科技进步考核培训。

(3)负责收集科技管理部门机构建设与履行职能情况证明材料。(4)负责收集-年科技计划项目发文及项目清单。

2、市委办公厅:

收集与年度市委常委会研究解决由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或参与的科技进步工作重大问题的专题会议和听取科技管理部门科技工作专题汇报的会议纪要,需提交每年至少2次的最重要的会议纪要或其他证明材料。

3、市政府办公厅:

收集与年度市政府常务会研究解决由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或参与的科技进步工作重大问题的专题会议和听取科技管理部门科技工作专题汇报的会议纪要,需提交每年至少2次的最重要的会议纪要或其他证明材料。

4、市财政局:

(1)负责收集与年度市人大通过的预(决)算报告;加盖财政局和人大常委会公章的本级财政一般预算收支决算表(决算01表(决算总表)、决算06表(决算分级表))。

(2)填写《-年科技经费主要投入表(决算数)》、《年科技经费主要投入表(预算数)》、《本级科学技术支出使用情况表》(加盖财政局公章)、《科学技术支出的国库集中支付支出明细表》(加盖财政局公章)。

5、市统计局:

负责统计市级“-年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额”、“年企业享受研发经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获得的税收减免额”数据。

三、工作进度安排

1、数据收集和材料准备(年6月1日-6月20日)

各县(区)及市直有关单位应按年科技部《全国县(市)科技进步考核工作手册》中的要求,抓紧时间收集数据,整理证明材料,形成上报材料。

市有关单位的数据填报工作须在年6月15日前完成,证明材料收集汇总工作须在6月20日前完成,报送至市科学技术局。

2、县(区)考核资料汇审(年6月15日-7月5日)

各县(区)请于年7月5日前,将装订成册的考核材料和数据电子文本(考核系统软件中填报生成)报送到市科技局。市科技局牵头负责组织有关人员,对县(区)上报的考核指标数据及证明材料进行审核,严格把关,对内容不详、数据不实的材料进行质询并指导完善。

3、市、县(区)考核材料上报(年7月6日-7月10日)

上报的县(区)考核材料须经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签章、加盖政府章,于7月10日前报市科技局审核及签署意见,由市科技局汇总后,统一报送至省科技厅;市本级考核证明材料和《市(地、州、盟)科技进步状况申报表》须经市政府主要负责人签章、加盖政府章后,报送至省科技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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