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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店整顿验收工作通知

时间:2012-02-14 05:48 来源:未知 作者:地理教师 责任编辑:地理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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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小餐饮店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铜府办〔〕126号)安排部署,我县城区小餐饮店整治工作即将进入现场验收阶段,为全力做好现场验收工作,确保城区小餐饮店整治工作取得实效,经县政府同意,现将现场验收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验收时间

年8月1日至8月10日,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完成整治工作的小餐饮店可延长至8月31日。

二、验收对象

年7月5日前存在的具有“即时制作,即时消费”的基本特征,门店就餐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下的城区餐饮店(包括小餐馆、小吃店、小饮品店等)。

三、验收步骤

(一)宣传动员。各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小餐饮店现场验收工作的宣传力度,及时组织辖区内的小餐饮店业主召开现场验收工作会议,传达现场验收标准和要求;县电视台、新闻中心要对我县小餐饮店整治验收的标准和相关规定进行大力的宣传报道,进一步提高广大业主和群众的知晓率,为小餐饮店现场验收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建立机构。成立4个现场验收工作组(街道办事处2个,、街道办事处各1个),由各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任组长,县环保局、卫生局、工商局、食药监局各抽调4名工作人员参与,全面负责各辖区内小餐饮店现场验收工作。

(三)现场验收。现场验收工作由各现场验收工作组依据验收标准(见附件2)独立完成。经验收合格的小餐饮店,由验收工作组全体成员在《县城区小餐饮整治验收合格确认书》上签字确认并加盖街道办事处公章后,发放给小餐饮店业主。对验收不合格的小餐饮店,由验收工作组责令其进行限期整改,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坚决予以取缔。

(四)证照办理。小餐饮店业主凭《县城区小餐饮整治验收合格确认书》、本人申请、房屋产权证明(无产权证明的由街道办事处出具同意在该场所从事餐饮服务的证明)到县食药监局、工商局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其中,拆迁范围内的小餐饮店业主办理《临时餐饮服务许可证》,并到县工商局进行备案登记。

四、奖金支付

(一)小餐饮店业主凭《县城区小餐饮整治验收合格确认书》、《餐饮服务许可证》(含《临时餐饮服务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或县工商局出具的备案证明、居民身份证等证明材料到所属街道办事处申领奖金。

(二)奖金实行分期支付,小餐饮店业主先领取奖金的70%,剩余的30%作为小餐饮店整治保证金,现场验收工作组将不定期开展巡查,若发现有违反县小餐饮店整治标准规定的行为,每次在保证金内扣除100元。年11月1日起至11月30日止,各小餐饮店业主凭相关材料到所属街道办事处领取剩余保证金。

(三)小餐饮店业主为下岗职工或者困难群众的,凭下岗证或低保证另行领取0.2万元。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街道办事处、相关部门要深刻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专人,精心组织,确保小餐饮店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强化监督。此项工作全程接受县纪委(监察局),县委、县政府督查室的监督检查,对在验收、发放过程中把关不严、徇私舞弊以及骗取、截留奖金的单位和个人将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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