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度对自行拆除存量违法用地的按拆除违法用地面积5平方米给予1平方米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的比例予以奖励;对土地监管工作年度排名前2名的给予50亩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奖励。鼓励各镇政府对辖区内的存量违法用地进行处置。以镇(街道、管委会)为单位。
落实土地监管共同责任机制,为进一步规范土地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 〕71号)等有关规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土地共同监管责任
负责对辖区内所有土地监管工作,1.区国土部门负有土地行政监管责任。对全区各类违法违规用地行为进行巡查、制止、做出行政处理或处罚、通报情况等。
对辖区内土地使用情况进行巡查,2.各镇政府(街道、管委会)负有土地属地监管责任。对违法用地行为进行制止、报告和处置。
按照有关法律和国办发〔 〕71号文件规定对违法违规用地行为进行共同监管。3.区监察、公安、发展改革、经济信息、规划、建设、房管、整违办、金融办、市政、农业水利、工商、国税、地税等部门负有土地共同监管责任。
按照国办发〔 〕71号文件规定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土地监管。4.供水电气等公用事业单位负有土地配合监管责任。
5.其他部门和单位依据法定职责做好相关土地监管工作。
二、建立土地共同监管联席会议制度
6.由分管国土工作的区政府领导为召集人。
专题会议由召集人根据需要随时召集。7.联席会议实行定期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定期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
8.联席会议听取区国土部门关于当期土地监管情况的报告、通报成员单位监管责任落实情况、协调解决跨行政区域或部门单位的复杂问题、讨论研究重大疑难问题等。
根据考核情况进行年度排名;每半年向区政府常务会报告全区土地共同监管责任机制落实情况。9.联席会议办公室每季度对各镇政府(街道、管委会)土地监管工作进行考核。
三、违法用地的发现、制止与查处
发现土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制止无效的24小时内报告当地国土资源所和镇政府(街道、管委会)10.各镇政府(街道、管委会)应在辖区内公开12336国土资源违法举报电话。各村(社、居委会)应在本区域内开展土地动态巡查工作。
镇政府(街道、管委会)应在24小时内召集国土所等相关部门到现场调查并对土地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国土部门应向违法责任主体发出《违法用地停工通知书》并根据情况同时抄送其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违法责任主体拒不执行《违法用地停工通知书》由国土部门依法严厉查处。11.接到群众举报、巡查报告。
不得为土地违法主体办理有关行政审批、许可、登记等手续或提供用水、用气、用电等服务;正在办理的应立即中止;已经办结的应按照联席会议要求做好查处配合工作。12.其他成员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办发〔 〕71号文有关规定履行共同监管责任。
国土部门应予以确认。其他成员单位需确认有关单位或个人是否取得合法用地手续。
四、责任追究与奖励
13.各镇政府(街道、管委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 区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沙府办发〔 〕52号)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问责:土地监管工作年度排名末位且无有效整改措施的辖区内发生土地违法违规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制止不力、报告不及时、处置不到位的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发现两起及以上新增土地违法案件的
处罚不到位、报告不及时的未及时向其他成员单位通报土地违法信息,14.区国土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15号令)进行问责:区内出现重大土地违法案件。导致其他成员单位无法履行共同监管责任的
未严格执行国办发〔 〕71号文有关规定,获得有关单位或个人土地违法行为信息后,仍为其办理相关手续或提供服务,或不配合违法用地查处的,15.负有土地共同监管责任或配合监管责任的成员单位。将按有关规定延伸问责。
应承担责任的其他人员,16.在土地违法行为中。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移送相关部门予以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