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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工企培育意见

时间:2011-06-10 06:42 来源:未知 作者:地理教师 责任编辑:地理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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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大扶优扶强的力度,优化资源配置,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培育一批主业突出、创新能力强、社会贡献大、产业带动明显的重点骨干企业,推动工业转型升级,实现工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特制订本意见

一、培育目标

通过强化政策扶持、优化资源配置等途径,力争在三年内,培育产值超亿元企业15家(其中:产值超5亿元企业3家,超2亿元企业7家),产值5000万元-1亿元企业25家;税收超千万元企业10家,税收500万元-1000万元企业10家。

二、培育企业的申报条件

1.在我县(含开发区)依法注册的独立核算的工业企业。

2.企业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符合我县《制造业产业导向目录》中的鼓励类和允许类产业。

3.上一年度销售收入前30强的企业作为申报龙头骨干企业的对象;上一年度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且连续二年销售收入增幅高于全县平均水平或上一年度销售收入增幅高于30%的企业作为申报成长型中小企业的对象。

4.固定资产投入5000万元以上的新办企业投产后次年列入申报范围。

有下列任何一种情形的,不允许申报:

1.近两年内企业法定代表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发生严重污染事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没有完成污染治理目标的;

3.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或列为重点安全隐患整改挂牌单位未完成整改的;

4.拒交职工各种社会保险费,严重拖欠职工工资的;

5.涉及逃避纳税义务、侵权、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受到查处的。

三、培育企业的评价标准

(一)评价指标。从企业规模、发展速度、发展后劲、自主创新、节约资源等五个方面,对企业上年度的发展状况进行综合评价。

(二)评价界定。符合条件的关联企业与主体企业可以合并计算,企业能否合并计算由经贸局、财政局审核确定。

具体评价标准详见附件。

四、培育实施步骤

(一)企业申报。每年组织申报评定一次,一经评定三年有效。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填写《县龙头骨干企业申报表》或《县成长型中小企业申报表》,并由所在地乡镇、工业区块管委会签署意见后一式二份报送县经贸局。龙头骨干企业和成长型中小企业申报的销售收入以向国地税申报纳税的年报为准,实交税金以国税局、地税局审定的数据为准。

(二)评审认定。县经贸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申报企业根据评价标准进行核查,提出培育对象的初步名单,报县政府认定后下文公布。

(三)动态管理。首次评定龙头骨干企业和成长型中小企业各10家,以后根据评价标准每年新评定龙头骨干企业和成长型企业各不超过5家。列入培育的重点工业企业,要提交《年度发展目标承诺书》,销售收入亿元以上的企业年均销售收入和税收增长15%以上;亿元以下企业年均销售收入和税收增长30%以上。年底由县经贸局、县财政局每年组织考核,对第一年完不成发展目标的,给予黄牌警告;对连续二年完不成年度发展目标的,报县政府确认后,不再列入培育对象。

五、培育企业相关扶持政策

(一)对企业项目投资的扶持。县重点培育企业实施的生产性投资项目、单个工业生产性项目完成设备投资在300万元以上的,按设备投资额予以资助。

1.属于允许类项目,在县委〔2010〕12号文件第十二条和开发区管委会规定的补助标准基础上上浮20%;属于鼓励类项目,在县委〔2010〕12号文件第十二条规定和开发区管委会规定的补助标准基础上上浮30%。单个项目最高资助额不超过300万元(开发区企业不超过200万元)。

2.县重点培育企业在申报国家、省、市专项资金时予以优先考虑。

(二)对企业发展重大事项的支持。县重点培育企业在发展中遇到的重大事项,县政府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方式进行重点支持。

(三)对企业需购置工业用地扩大再生产的,给予优先安排。

(四)在县重点培育企业中,根据对地方经济、社会的贡献情况,每三年一次评出10名突出贡献的企业家,县委、县政府授予"突出贡献企业家"称号,并给予每人20万元的奖励。

六、其他事项

1.对列入培育的企业有弄虚作假行为的,或在培育期内有违法行为的,一经核实,即取消培育资格,追回已享受优惠政策所得的资金,并给予通报,在三年内不得参与培育企业的申报。

2.扶持资金来源。县域内企业由县财政兑现;开发区企业除"突出贡献企业家"奖励资金由县财政兑现外,其他扶持资金由开发区管委会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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